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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王立峰
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魏星

原某邓某。
委托代理人刘士乾,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
负责人程国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甲8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星,该公司员工。
原某邓某诉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某保险公司)、第三人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乾、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峰、第三人邦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第三人邦业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承诺书能够证明2010年1月1日起原某与第三人形成劳动关系,原某邓某与被告安某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原某关于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签字时是空白合同、存在倒签情形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1月1日起,原某邓某与被告安某保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11年1月至12月双倍工资、办理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某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第三人邦业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承诺书能够证明2010年1月1日起原某与第三人形成劳动关系,原某邓某与被告安某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原某关于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签字时是空白合同、存在倒签情形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1月1日起,原某邓某与被告安某保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11年1月至12月双倍工资、办理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某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中
审判员:刘继丰
审判员:马永辉

书记员: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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