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玲玲,女,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义国,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鑫昌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11号。
负责人林彩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邓玲玲与被申请人宜昌鑫昌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300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玲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昌鑫昌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300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1、登记在陈京名下,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402-15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2、登记在赵黎明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体育场路6-1号,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项下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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