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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海滨
焦双亮(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大港油田退休干部,因病于2014年2月2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海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焦双亮,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2月2日因病去世,原告妻子已先于原告去世,原告女儿邓文慧亦表示不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诉讼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2月2日因病去世,原告妻子已先于原告去世,原告女儿邓文慧亦表示不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诉讼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晓红
审判员:吴晓玲
审判员:李洪斌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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