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彭小欢、张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小欢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张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薛立国,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
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康,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金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锋,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阮刚,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薛立国、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20元,减半收取,8,66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吴恒恩 审判员 赵学焕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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