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淑贤,女,1955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5********,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海伦镇长青胡同***号(未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淑兰,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6021975********,汉族,住海伦市盛世花园**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杰,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淑贤与被告何淑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卫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淑兰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邓淑贤5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邓淑贤5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71.29元,减半收取计585.65元,由被告何淑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卫安
书记员:矫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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