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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李某某、宜昌金航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金航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0-2059号。
法定代表人:姜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宜昌金航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诉。

审判员  蒋新

法官助理孙健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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