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罗道生,系原告邓某某的长子。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参与诉讼、调解、和解,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处分实体权利,提起上诉,参与二审诉讼,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冯少华,竹溪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司应平,系郭某某侄子。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处分实体权利,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字,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唐伦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王玉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唐伦树,即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处分实体权利,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字,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唐伦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唐伦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唐伦芝,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即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处分实体权利,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字,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思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童河清,男,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思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某某、唐伦树、王玉松、唐伦芝、唐伦春申请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郭某某、王玉松、唐伦树、唐伦芝、唐伦春以与被告王思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伦树、唐伦芝、唐伦春、郭某某、王玉松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唐伦树、王玉松、唐伦芝、唐伦春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绎
书记员:陈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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