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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昌与张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永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邓永昌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邓永昌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永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邓永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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