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永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邓永昌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邓永昌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永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永昌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邓永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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