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周雪琴,湖北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宁市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助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阮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阮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咸宁市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咸宁市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咸宁市太平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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