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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罗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曹某某,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罗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被告曹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鉴定,于2016年9月18日撤回鉴定申请。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以原、被告自行解决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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