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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贾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国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张文学、吴淑霞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代理人朱一、被告贾某某代理人陈红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现原告以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国富 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

书记员:多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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