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未检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坳,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街道**村**栋**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12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6月,同案犯聂某某、孙某某、郑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通过使用服务器制造“重庆时时彩”、“QQ同时在线人数”、“幸运大转盘”等网络赌博游戏,以特定虚拟货币进行赌博(虚拟货币一金币价值为一元),通过微信支付商实现充值和提现虚拟货币,使用虚拟货币在微信客户端进行赌博。该团伙通过建立代理宣传赚取佣金的方式进行扩散。
被告人邓某某、罗某某及同案犯罗某某(已判刑)等人为上述网络赌博游戏“幸运大转盘”充当特殊代理人员,被告人邓某某、罗某某通过同案犯林某某获取同案犯聂某某提供的网络赌博游戏“幸运大转盘”相关的二维码后,将该二维码发送到其网络资源中,只要有人通过扫描该二维码进入该赌博游戏并参赌,其即可获取三级以内的玩家赌资的10%作为佣金。因“幸运大转盘”游戏界面中设计有“更多游戏”链接,点击该链接即可进入“重庆时时彩”及“QQ同时在线人数”游戏界面,即被告人邓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推广“幸运大转盘”的同时,又间接推广了“重庆时时彩”和“QQ同时在线人数”。经核查,被告人邓某某从中非法牟利30900元(已退),被告人罗某某从中非法牟利9400元(已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手机截图、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聂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某和罗某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同案犯林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和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罗某某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收取佣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扬城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罗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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