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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某。
原告邓某与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肖家蓉
书记员:潘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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