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
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原告邓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邓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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