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法定代理人:邓根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香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公司员工。
原告邓某与被告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邓某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秦宇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