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卢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易县。
原告邓某与被告侯某、卢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党红欣独任审判,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泊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卢某、侯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09年6月5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原告的衣食住行、××死等均由被告夫妇二人负责,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北房五间附带宅基遗赠给被告。签订协议后,二被告搬至原告处共同生活至2013年6月,二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协议离婚。之后,被告卢某回易县老家生活,被告侯某再嫁他村生活,原告邓某至今无人照顾。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证明及庭审时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且已经过庭审质证,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经过依法公证,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二被告感情不和而离婚,二被告均离开原告家独自生活,致使原告无人照顾,原告主张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党红欣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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