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邓涛
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朝华(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
李晨明(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涛。
与原告关系。
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大安东街7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东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朝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利华
书记员:李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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