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哈尔滨平房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于祥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管理经理。
原告邓某男诉被告哈尔滨平房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男、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路、张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男诉称:原告邓某男系哈尔滨市平房区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负责该房屋物业管理。2017年10月3日,因下水道返水案涉房屋被淹,致搁置在房屋内的物品受损。故原告邓某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赔偿30000元(被淹物品价值:建筑工具10400元、六套桌椅板凳4000元、电脑3000元、冰柜5000元、吧台2000元、电饭煲600元、消毒机两台合计2000元、冰箱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辩称:1、案涉房产擅自改动了排水设施导致被淹,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2、2017年6月,案涉房屋因同样原因被水淹,原、被告被已经明确约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2000元;如未更改管网,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男系坐落于哈尔滨市平房区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负责该房屋物业管理。案涉房屋的排水管道经过改动,与案涉房屋所在建筑整体管道设计不一致。2016年10月,案涉房屋因排水主管线返水首次被淹,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补偿原告邓某男2480元;2017年6月,案涉房屋因排水主管线返水再次被淹,经原告邓某男委托,其父邓某某与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邓某男52000元,作为邓某男所有损失费用,并作为更改管网及本事件最终处理结果。三、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向平房物业供热公司提出申诉。如未更改管网,未来再发生此类事件由邓某男自行承担,平房物业供热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10月3日,案涉房屋因排水主管线返水第三次被淹。原告邓某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鉴定申请。2018年4月,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邓某男将排水管线及排污系统进行维修、改动。
上述事实,有哈房权证平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照片、邓某某证人证言、《协议书》、排水管道竣工图纸及原告、被告陈述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本案,原告邓某男未向法庭举示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受损原因及损失数额,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2018年4月,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邓某男将排水管线及排污系统进行维修、改动,导致受损原因无法鉴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7年6月,经原告邓某男委托,其父邓某某与被告平房物业供热公司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均应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邓某男未按照约定对管网进行更改,故平房物业供热公司对原告邓某男此次损失不应担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邓某男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凯
人民陪审员 付巍
人民陪审员 鲁彩凤
书记员: 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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