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彭娟(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崔雁(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邓某中
徐玉容
叶中环
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1号购物中心B区2区3层3B09号。
负责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娟、崔雁,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某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玉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中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镇28-11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邓某中、徐玉容、叶中环、武汉捷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管小华
书记员:鲍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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