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唐全洲,男,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慧敏,女,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怀来县。
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2015年取暖费15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2016年取暖费15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2017年取暖费15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常年向怀来县长城化工厂家属楼提供供热服务。被告系该家属楼业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所在的家属楼提供了热力服务后,被告拒不履行缴纳热力费的义务,且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符合事实,应当靠证据说话。我与原告从未签过任何供用热力合同,也没有口头说过委托原告给我供热,双方不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我多年不在化工厂家属楼居住,原告是知情的,在此情况下,原告还私自给不住之户供热,而且我更享受不到你的供热,不管你原告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你自作主张,理因原告自己负责。原告又拿不出我和原告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双方不存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无理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怀来县长城化工厂家属楼提供供热服务。被告系该家属楼业主,原告向被告所在的家属楼提供了热力服务后,被告不履行缴纳热力费的义务。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洲,田慧敏、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不缴纳热力费,拖欠三年之久。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015年至2017年三年热力费4500元,并分别从欠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郜占禄
书记员: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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