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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何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慧敏,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某某,男,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取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闻达

书记员: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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