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邓某与被告贺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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