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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贺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邓某与被告贺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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