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周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申请人:张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邓某与周立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周立新、张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价值12万元的财产。为此,邓某提供周立新、张艳拥有的车牌号为鄂E×××××小汽车一辆、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98—9号010602室的房屋一套等财产线索,并以在中国建设银行秭归支行(卡号为62×××81)的存款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周立新、张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价值12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邓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秭归支行(卡号为62×××81)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邓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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