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邓成军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邓成军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成军负担。
审判员 王庆龙
书记员:王篆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