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邓杰(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邓某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
邓某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
曹某某
申请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申请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曹某某。
2017年2月14日,曹某驾驶鄂B×××××号小客车在杭州路卧龙山庄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陈某现已死亡。
申请人邓某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邓某某与陈某系母子关系,
被申请人曹某某系肇事车辆鄂B×××××号小客车的车主。
申请人邓某某、邓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某某所有的鄂B×××××号小客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2.2万元。
邓某某以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石灰窑区磁湖堤××房屋、建筑面积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99私82427号)一套作为担保。
审判长:周静文
书记员:王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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