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
韩某某
原告邓某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系武汉市顶一鑫禾装饰公司业主,(绿洲龙城)。
被告韩某某,(绿洲龙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韩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韩某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韩某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审判长:陈荣
书记员:卢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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