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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邓某某、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宇翔。
委托代理人丁在元(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
被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镇高才、雷正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翔与被告邓某某、被告邓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翔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宇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宇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75元,减半收取9487元由原告黄宇翔负担。

审判员  胡锦芬

书记员: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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