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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宜昌文泰陶瓷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揭兴铸(湖北宜昌猇亭诚成法律服务所)
宜昌文泰陶瓷厂
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揭兴铸,宜昌市猇亭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文泰陶瓷厂,经营场所枝江市白洋镇善溪窑村。
负责人罗启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宜昌文泰陶瓷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意欲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告宜昌文泰陶瓷厂协商解决纠纷而没有准备相关证据。在庭审中,被告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基本事实不予认可、且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待备齐相关证据再行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意欲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告宜昌文泰陶瓷厂协商解决纠纷而没有准备相关证据。在庭审中,被告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基本事实不予认可、且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待备齐相关证据再行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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