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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李某某与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
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
原告李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9148302P。
法定代表人毛妙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李某某与被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李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邓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邓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亚州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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