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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饶某某与饶某某、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饶某某
闻某

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57年8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进行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饶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闻某,女,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饶某某、闻某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诉,属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闻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诉,属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闻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文玲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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