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饶某某
闻某
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57年8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进行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饶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闻某,女,生于1986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饶某某、闻某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诉,属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闻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诉,属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闻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文玲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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