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
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萍、高志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世格,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离退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原告退休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可另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邓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离退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原告退休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可另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邓某某。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高志兰
审判员:彭萍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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