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
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萍、高志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世格,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邓某某系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文件规定,原告作为管理人员,应当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2013年7月,原告年满53岁,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即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原告退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3年11月23日批准原告自2010年7月退休。2014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离开工作岗位。原告认为其属管理岗位,还未达到政策规定的55周岁退休年龄,遂向罗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恢复其工作并支付其相关待遇。2014年11月19日,罗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原告邓某某的仲裁申请。现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离退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原告退休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可另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邓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荔
审判员 高志兰
审判员 彭萍
书记员: 闵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