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聚将,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 晨 审 判 员 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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