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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何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晓红,湖北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楚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何某、何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以本人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骆学斌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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