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8年3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天华
书记员:李进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