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应会,女,汉族,1951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刘飞,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乡土人家餐馆,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38号金色海岸小区5号楼1层5104室。
经营者艾凤玲,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应会与被告乡土人家餐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应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应会负担。
审判员 冯昊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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