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理人:邓某(系该原告父亲),即本案原告,身份同前。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天奇,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邓某、邓某某诉被告谭某某、钟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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