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
郭宏(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
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
宋海祥
原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郭宏,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侧骏捷馨视界,组织机构代码:69755158-1。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祥,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赵亚光
书记员: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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