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饶某。
被告:袁某某。
被告:谢某某。
原告邓某某、饶某与被告袁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邓某某、饶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1405元。由原告邓某某、饶某承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陈 荣 审判员 李成钢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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