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文雄、李晶晶,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汪某某,男。
被告王梅青,女。
被告汪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王青某、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三被告,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4300元退回给原告邓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片红 审 判 员 瞿年生 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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