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王莉
宜昌葛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莉,女,汉族,系邓某某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葛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葛某化工”),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宜红路。
法定代表人徐方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宜昌葛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友斌于2014年4月25日和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金涛、王莉,被告葛某化工的委托代理人易建旻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原告邓某某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友斌
书记员: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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