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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邓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单维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孝前

书记员:郝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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