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 黄玉成 审判员 段艳梅 审判员 何付蓉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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