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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邓某某与邓宪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邓某某
韩文献(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邓某某
邓宪法

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原告邓某某之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文献,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代为上诉、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邓宪法,男,生于1970年3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希平,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直至一审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张坤琴,女,生于1969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东营村5组,系被告邓宪法妻子。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邓某某诉被告邓宪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邓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邓某某以与被告邓宪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某、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邓某某以与被告邓宪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某、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一君
审判员:常峻溟
审判员:王永祥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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