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王永臣(黑龙江双鸭山正大法律服务所)
贾新红(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
宝某某七星泡镇永某村民委员会
马奎铎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臣,双鸭山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新红,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某七星泡镇永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廷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奎铎,该村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宝某某七星泡镇永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某某人民法院(2015)清七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某某人民法院(2015)清七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某某人民法院(2015)清七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岳明
审判员:杨志超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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