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
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邓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192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邓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192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财产郑学诗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温泉路(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邓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192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财产郑学诗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温泉路(京山县房权证新市镇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社平
审判员:袁京顺
审判员:龚祖祥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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