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社平 审 判 员 袁京顺 人民陪审员 龚祖祥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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