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峰云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连升路平安巷北侧警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6124057N。
法定代表人:洪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鹤峰云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本军
审判员 于素芬
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
书记员: 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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