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宜昌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7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岳新平 审 判 员 :艾书强 人民陪审员 :刘兴玉
书记员::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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