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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子与王某某、刘新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邓某某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未办理户籍登记。
法定代理人:邓勇(系邓某某子父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衡建广,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司机。
被告:刘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安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2号。
代表人:苏立芬,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邓某某子诉被告王某某、刘新明、丹江口市安捷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某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子的监护人邓勇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功 审 判 员  赵满满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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